

摄影杨鹤
在我们国人心中,或多或少都有个江湖梦。梦里是一人一马,仗剑天涯;是侠骨丹心,快意恩仇;是清风盈袖,深藏功名。
网约车司机陈师傅,她心里也揣着一个江湖。
那是台风过境后的下午,暴雨仍未停歇,街上车辆寥寥,我打了半小时的车,终于等到陈师傅接单。
拉开后排车门,没有预想中的潮湿与杂乱,座椅整洁,车内浮着淡淡的清香,车门储物格放着未开封的矿泉水,前排椅背袋塞着一份折好的报纸,还有一本薄薄的《海子的诗》。
陈师傅穿着军绿色外套,齐肩黑发随意别在耳后,露出一截清瘦白皙的脖颈。她没有回头,只从后视镜里轻轻扫了我一眼,声音像山涧淌过的溪水:“欢迎乘车,请问手机号后四位?”
手机号码核对无误,车子平稳驶入雨幕。雨刷规律地来回摆动,一遍遍擦清窗外模糊的街景。
路途颇远,等红灯的间隙,我随手翻开那本诗集。纸页微微卷边,有几行被铅笔画了淡淡的横线,“陌生人/我也为你祝福/愿你有一个灿烂的前程/愿你有情人终成眷属/愿你在尘世获得幸福”。
而后,诗人海子成了我们扯开话题的线头。
陈师傅的人生履历,写满了自由与闯荡,年轻时做过流浪歌手,后来开过货车,还经营过民宿。
二十出头的年纪,她背着一把吉他,唱着崔健的《假行僧》,循着海子进藏出藏的足迹,一路搭车去了青海湖、德令哈、格尔木、拉萨、敦煌、嘉峪关、包头、呼和浩特。夜晚,她在地下通道、酒吧驻唱;白天,她用赚来的钱,与天南海北的“驴友”结伴游玩、把歌言欢;常年住青年旅舍,囊中羞涩时,酒吧的长椅、医院的候诊椅,也能凑合一晚,
那时的她,能读懂海子诗句里的浪漫,却参不透字里行间的孤独。即便在德令哈的雨夜,读到“姐姐,今夜我在德令哈/这是雨水中一座荒凉的城”,她眼里映着的,也始终是“今夜青稞只属于她自己/一切都在生长”。
“我是后来听周云蓬唱海子那首《九月》,才真正感受到什么是孤独。”她微微偏头,目光落在前方的雨路上“‘目击众神死亡的草原上野花一片’,听到这句时,我正开着货车跑长途,车窗外是茫茫戈壁滩,死寂得一眼望不到头。那瞬间我才懂,海子写的不是风景,是一个人活在天地间的孤独。”
也许孤独,是创作者的必修课。所以很早以前,我就明白,人活着就是一场孤独的修行。从出生到死亡,中间所有的悲欢离合、喜怒哀乐,都得自己一步步自渡。
成为一名货车司机,是陈师傅搭车流浪途中萌生的念头,她贪恋那份浪迹天涯的自由,一路相伴的,除了那把旧吉他,还有海子的诗。
“开货车那几年,我经常跑318国道。每次遇到背包客搭车,我一定会捎他们一段。”她指尖轻轻敲着方向盘,嘴角扬起温和的笑,“我太懂搭车的难了,尤其女孩子,我载她们,也会让她们心里更踏实些。”
车轮滚滚,一晃就是五年。陈师傅依然痴迷在路上的感觉,但多年前与朋友的一句约定——开一间能收留天下背包客民宿,还是让她踩下刹车、停了下来。
于是,她和朋友奔赴大理,寻了一处带院子的老房子,一点点按照心意,打磨成理想模样。民宿开张后,人气不错,只是两人性子爽朗侠义,又不善经营,看似热闹,账上却一直亏空。苦撑两年,终究宣告关门,一并搭进去的连同所有积蓄。
“人力成本这块是大头,每月员工工资、社保,都是笔不小的开销。碰到旅游淡季,大家没什么活干,但工资一分不能少。现在回头看,其实很多事完全可以找兼职来做,能省下一大笔成本。”陈师傅反思道。
我告诉她,如果想要低成本灵活用工,不妨试试非全日制用工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对经营者而言,有着诸多优势:用工灵活,可根据经营需求安排工作时间;成本较低,工资按小时结算,无需承担带薪假期等额外约束;风险更小,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陈师傅频频点头:“以后再开民宿,我一定试着用这种方式。眼下嘛,先踏踏实实跑好每一单。”
民宿关停后,她告别了风花雪月的大理,来到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海口。在这里,她重新握起方向盘,当起了网约车司机。跑车的日子里,她见惯了同行们的不易,牵头建了一个司机群。群里谁车坏在路上、谁被乘客刁难、谁遇上难处无人搭手,她总是第一个站出来帮忙,久而久之,大家都亲昵地唤她“陈队”。
就像台风天,人人都往家里躲,她却偏要主动出车。
“这样天气,等车的人应该特别着急。能多接一单,就能多帮一个人回家。”这是她的坚持。
车子抵达目的地时,雨势已经小了不少。下车时,陈师傅笑着转头叮嘱我带好随身物品,眉眼间没有丝毫疲惫,只有一份熨帖人心的关照。
原来,女性从来不是只有一种模样。而这样的她,本身就是江湖。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来源: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作者:席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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